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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党政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导则

发布时间:2016-07-04 来源: 点击率:

1.总则

1.1. 为促进本市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机关单位在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推进中的示范带头和引领作用,根据《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各级党政机关。各级事业单位参照此导则执行。

1.3.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区域的收集容器标志标识(容器可个性化)应符合本市垃圾分类标志标识,垃圾集中存放区域(垃圾箱房等)的存放容器应与本市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系统相适应,数量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要求相适应。

2.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2.1. 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办公场所,物业服务企业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2.2. 由单位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办公场所,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2.3. 在租赁场所办公的并委托业主进行物业管理的,业主单位是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2.4. 在租赁场所办公,但自行聘请或委托物业管理的,承租单位是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3.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内容

3.1.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按照本市垃圾分类的规定在适当场所依据本导则第 5 项规定设置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3.2. 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与环卫作业单位签订合约时约定的垃圾箱房或垃圾小型压缩收集站等垃圾集中存放点,并做好收运对接。

3.3. 组织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方法宣传和指导,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纳入单位内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4.分类标准

4.1. 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

4.2. 党政机关等办公场所执行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标准,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进行分类。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少的单位办公场所,可以按照可回收物、干垃圾、有害垃圾三类进行分类。

5.容器设置导则

5.1. 食堂

5.1.1. 单位内设烹饪加工功能的食堂应配置油水分离装置(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厨房产生的煎炸弃油使用专用容器单独收集;产生的含油废水应通过油水分离装置进行分离收集。食物加工前后的下脚、餐具清洗区的食用残余物等餐厨垃圾应设置专用容器单独收集。

5.1.2. 集中用餐区域应在在餐具集中回收处成组设置干垃圾、湿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予以明确指引。

5.2. 办公区域

5.2.1. 在每个办公室内均应设置干垃圾收集容器;在出入通道、电梯出入口、楼层廊道等办公场所的公共区域,宜在方便且不影响内部协调性的点位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收集容器;在单位出入通道或当单位人员数量较多、楼层办公人员较多时宜按层在楼层出入口适宜位置设置有害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旧报纸、纸张等可回收物量较大的单位,可定点存储,定期预约资质单位或人员上门回收。

5.2.2. 除集中设置适量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以便投放,可通过物业定期组织开展硒鼓等有害垃圾集中回收活动。

5.3. 公共场所区域

在户外、大楼外部通道以及办事大厅等公共场所区域,应成组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5.4. 垃圾集中存放区域

各机关等单位均应设置垃圾箱房等垃圾集中存放区域,集中存放区域应配置与本市收运系统衔接的 240 升标准容器,容器类型与标识应符合《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及相关要求》(沪绿容〔2014〕179号)。

6.分类收运及处置

6.1. 凡湿垃圾日产生量达 30 公斤及以上的单位,有条件的宜配置相应规模的就地生化处理设备,实现餐厨垃圾和湿垃圾的就地消纳或资源化利用,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在生活垃圾集中存放区(如垃圾箱房)改扩建时,逐步达成相应条件;暂不能配置就地生化处理设备,应做好餐厨垃圾和湿垃圾的分类收集、集中存放,并在垃圾申报时分类申报,同时做好与作业承接单位的分类收运衔接工作。

6.2. 干垃圾由投放管理责任人按日收集转移至单位垃圾集中存放区域,由受委托的资质环卫作业企业分类收运。

6.3. 可回收物宜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安排专人集中分拣后联系经备案或有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上门收运。

6.4. 荧光灯管、打印机或复印机的墨盒、废旧充电电池等有害垃圾,由投放管理责任人根据投放点容器容积或单位保洁要求,分类转移至单位垃圾集中存放区域,积累到一定量后联系经备案或有相关资质的企业上门收运。

7.宣传引导

7.1. 分类投放指引

7.1.1. 各党政机关、单位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制定本单位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明确单位不同场所垃圾分类的具体类别以及各类垃圾投放容器设置情况、分类投放要求等。

7.1.2. 各党政机关、单位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通过在主要通道、公告栏、垃圾投放点等显眼位置张贴宣传材料,或通过内部信息化办公系统,或发放宣传材料等措施,确保本单位工作人员知晓垃圾分类要求和参与方式,引导本单位工作人员主动参与到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中。

7.2. 教育培训

7.2.1. 各党政机关、单位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组织对党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物业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单位成员对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认识,达成共同行动目标。

7.2.2. 各党政机关、单位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提高对单位保洁人员的作业要求,对其进行培训或组织其参加有关培训,使其掌握分类收集、分类驳运、辅助分拣、分类收运对接等一系列具体操作知识和能力。

7.2.3. 物业管理人员应将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日常宣传,引导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各场所落实垃圾分类投放要求。

7.3. 低碳倡导与监督考核

7.3.1 各党政机关、单位应积极践行《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办法》,倡导无纸化办公、节约使用纸张或使用再生纸、减少一次性物品使用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低碳行为。

7.3.2 各党政机关、单位应将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纳入节能低碳实践行动中,其并开展日常考核和检查监督,结果应与机关、单位节能减排工作考核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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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党政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导则

1.总则

1.1. 为促进本市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机关单位在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推进中的示范带头和引领作用,根据《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各级党政机关。各级事业单位参照此导则执行。

1.3.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区域的收集容器标志标识(容器可个性化)应符合本市垃圾分类标志标识,垃圾集中存放区域(垃圾箱房等)的存放容器应与本市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系统相适应,数量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要求相适应。

2.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2.1. 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办公场所,物业服务企业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2.2. 由单位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办公场所,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2.3. 在租赁场所办公的并委托业主进行物业管理的,业主单位是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2.4. 在租赁场所办公,但自行聘请或委托物业管理的,承租单位是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3.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内容

3.1.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按照本市垃圾分类的规定在适当场所依据本导则第 5 项规定设置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3.2. 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与环卫作业单位签订合约时约定的垃圾箱房或垃圾小型压缩收集站等垃圾集中存放点,并做好收运对接。

3.3. 组织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方法宣传和指导,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纳入单位内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4.分类标准

4.1. 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

4.2. 党政机关等办公场所执行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标准,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进行分类。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少的单位办公场所,可以按照可回收物、干垃圾、有害垃圾三类进行分类。

5.容器设置导则

5.1. 食堂

5.1.1. 单位内设烹饪加工功能的食堂应配置油水分离装置(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厨房产生的煎炸弃油使用专用容器单独收集;产生的含油废水应通过油水分离装置进行分离收集。食物加工前后的下脚、餐具清洗区的食用残余物等餐厨垃圾应设置专用容器单独收集。

5.1.2. 集中用餐区域应在在餐具集中回收处成组设置干垃圾、湿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予以明确指引。

5.2. 办公区域

5.2.1. 在每个办公室内均应设置干垃圾收集容器;在出入通道、电梯出入口、楼层廊道等办公场所的公共区域,宜在方便且不影响内部协调性的点位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收集容器;在单位出入通道或当单位人员数量较多、楼层办公人员较多时宜按层在楼层出入口适宜位置设置有害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旧报纸、纸张等可回收物量较大的单位,可定点存储,定期预约资质单位或人员上门回收。

5.2.2. 除集中设置适量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以便投放,可通过物业定期组织开展硒鼓等有害垃圾集中回收活动。

5.3. 公共场所区域

在户外、大楼外部通道以及办事大厅等公共场所区域,应成组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5.4. 垃圾集中存放区域

各机关等单位均应设置垃圾箱房等垃圾集中存放区域,集中存放区域应配置与本市收运系统衔接的 240 升标准容器,容器类型与标识应符合《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及相关要求》(沪绿容〔2014〕179号)。

6.分类收运及处置

6.1. 凡湿垃圾日产生量达 30 公斤及以上的单位,有条件的宜配置相应规模的就地生化处理设备,实现餐厨垃圾和湿垃圾的就地消纳或资源化利用,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在生活垃圾集中存放区(如垃圾箱房)改扩建时,逐步达成相应条件;暂不能配置就地生化处理设备,应做好餐厨垃圾和湿垃圾的分类收集、集中存放,并在垃圾申报时分类申报,同时做好与作业承接单位的分类收运衔接工作。

6.2. 干垃圾由投放管理责任人按日收集转移至单位垃圾集中存放区域,由受委托的资质环卫作业企业分类收运。

6.3. 可回收物宜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安排专人集中分拣后联系经备案或有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上门收运。

6.4. 荧光灯管、打印机或复印机的墨盒、废旧充电电池等有害垃圾,由投放管理责任人根据投放点容器容积或单位保洁要求,分类转移至单位垃圾集中存放区域,积累到一定量后联系经备案或有相关资质的企业上门收运。

7.宣传引导

7.1. 分类投放指引

7.1.1. 各党政机关、单位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制定本单位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明确单位不同场所垃圾分类的具体类别以及各类垃圾投放容器设置情况、分类投放要求等。

7.1.2. 各党政机关、单位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通过在主要通道、公告栏、垃圾投放点等显眼位置张贴宣传材料,或通过内部信息化办公系统,或发放宣传材料等措施,确保本单位工作人员知晓垃圾分类要求和参与方式,引导本单位工作人员主动参与到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中。

7.2. 教育培训

7.2.1. 各党政机关、单位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组织对党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物业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单位成员对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认识,达成共同行动目标。

7.2.2. 各党政机关、单位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提高对单位保洁人员的作业要求,对其进行培训或组织其参加有关培训,使其掌握分类收集、分类驳运、辅助分拣、分类收运对接等一系列具体操作知识和能力。

7.2.3. 物业管理人员应将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日常宣传,引导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各场所落实垃圾分类投放要求。

7.3. 低碳倡导与监督考核

7.3.1 各党政机关、单位应积极践行《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办法》,倡导无纸化办公、节约使用纸张或使用再生纸、减少一次性物品使用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低碳行为。

7.3.2 各党政机关、单位应将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纳入节能低碳实践行动中,其并开展日常考核和检查监督,结果应与机关、单位节能减排工作考核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