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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生活垃圾处置区域环境补偿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7-04 来源: 点击率: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缓解我市生活垃圾处置压力,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按照“谁受益、谁付费,谁污染、谁付费”的总体要求,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容市政局制定了《苏州市生活垃圾处置区域环境补偿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6日

苏州市生活垃圾处置区域环境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市级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所在区域环境,平衡区域环境影响,缓解市区生活垃圾处置压力,按照“谁受益、谁付费,谁污染、谁付费”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市级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所在区域(以下简称受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结合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受偿区域,主要为市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填埋场和餐厨垃圾处置厂)所在区域。
第三条 市区各行政区域(包括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进入市级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处置的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置区域环境补偿费(以下简称区域环境补偿费)。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区域环境补偿费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市容市政局负责区域环境补偿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以及设施区环境综合整治、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的提标升级、污染物减排。
设施区所在区、镇政府负责设施区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和提升、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运行及宣传、群众关系协调处理等相关工作。
生活垃圾输出区政府负责按规定缴纳区域环境补偿费。
第五条 区域环境补偿费根据进入市级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区处置的垃圾量计算,缴纳标准暂定为50元/吨。
市市容市政局对每年度市区各行政区域(包括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进入终端处置设施区的生活垃圾处置量进行统计汇总,按区域环境补偿费缴纳标准计算各地应缴纳的区域环境补偿费,并分别提交给市财政局和各区政府(管委会),由市财政局结合生活垃圾处置费一并向各区财政局收取。
第六条 区域环境补偿费专项用于受偿区域环境补偿,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扶持处置设施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
(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提升、美化及生态修复项目;
(三)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提升、运营和维护;
(四)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的提标升级、污染物减排项目。
第七条 生活垃圾终端处置项目主管部门和设施所在区域应在每年 10 月底前,将符合区域环境补偿费使用要求的环境整治、生态修复和提标升级等项目计划报市市容市政局和市财政局。
市市容市政局、市财政局对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后,结合年度区域环境补偿费收入情况,汇总编制下一年度区域环境补偿资金计划,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区域环境补偿资金计划,将补偿资金下达到生活垃圾终端处置项目主管部门和设施所在区域财政部门,由上述部门按规定用途和项目进展情况拨付使用。
第八条 各区应按市财政局下发的缴款通知及时足额缴纳补偿费,对未按时足额缴纳补偿费的区,市财政局将通过年终财力结算进行扣缴。
区域环境补偿业务主管部门和受偿区域所在地区、镇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受偿区域所在地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年度资金计划强化资金管理,做到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其他县级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生活垃圾处置区域环境补偿暂行办法》。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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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生活垃圾处置区域环境补偿暂行办法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缓解我市生活垃圾处置压力,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按照“谁受益、谁付费,谁污染、谁付费”的总体要求,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容市政局制定了《苏州市生活垃圾处置区域环境补偿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6日

苏州市生活垃圾处置区域环境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市级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所在区域环境,平衡区域环境影响,缓解市区生活垃圾处置压力,按照“谁受益、谁付费,谁污染、谁付费”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市级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所在区域(以下简称受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结合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受偿区域,主要为市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填埋场和餐厨垃圾处置厂)所在区域。
第三条 市区各行政区域(包括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进入市级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处置的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置区域环境补偿费(以下简称区域环境补偿费)。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区域环境补偿费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市容市政局负责区域环境补偿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以及设施区环境综合整治、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的提标升级、污染物减排。
设施区所在区、镇政府负责设施区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和提升、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运行及宣传、群众关系协调处理等相关工作。
生活垃圾输出区政府负责按规定缴纳区域环境补偿费。
第五条 区域环境补偿费根据进入市级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区处置的垃圾量计算,缴纳标准暂定为50元/吨。
市市容市政局对每年度市区各行政区域(包括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进入终端处置设施区的生活垃圾处置量进行统计汇总,按区域环境补偿费缴纳标准计算各地应缴纳的区域环境补偿费,并分别提交给市财政局和各区政府(管委会),由市财政局结合生活垃圾处置费一并向各区财政局收取。
第六条 区域环境补偿费专项用于受偿区域环境补偿,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扶持处置设施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
(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提升、美化及生态修复项目;
(三)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提升、运营和维护;
(四)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的提标升级、污染物减排项目。
第七条 生活垃圾终端处置项目主管部门和设施所在区域应在每年 10 月底前,将符合区域环境补偿费使用要求的环境整治、生态修复和提标升级等项目计划报市市容市政局和市财政局。
市市容市政局、市财政局对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后,结合年度区域环境补偿费收入情况,汇总编制下一年度区域环境补偿资金计划,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区域环境补偿资金计划,将补偿资金下达到生活垃圾终端处置项目主管部门和设施所在区域财政部门,由上述部门按规定用途和项目进展情况拨付使用。
第八条 各区应按市财政局下发的缴款通知及时足额缴纳补偿费,对未按时足额缴纳补偿费的区,市财政局将通过年终财力结算进行扣缴。
区域环境补偿业务主管部门和受偿区域所在地区、镇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受偿区域所在地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年度资金计划强化资金管理,做到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其他县级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生活垃圾处置区域环境补偿暂行办法》。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