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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垃圾何去何从 垃圾跨省偷运为啥广受“青睐”?

发布时间:2016-07-22 来源: 点击率:
       自上海垃圾倾倒太湖湖畔引起轩然大波之后,近日又爆出上海垃圾也偷运到了江苏南通。此次曝光的主要是建筑垃圾。
 
  对此,上海市政府也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据了解,“太湖垃圾倾倒事件”后,上海市政府目前已严禁市内所有建筑垃圾外运至外省市,并大力协调全市各相关部门,合力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上海市绿化市容局废管处处长邹华表示,“我们和上海市规土局等部门一起,规划建设一些资源化利用厂,将更多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做成骨料,甚至制成路砖。”同时,上海还将推动源头减量,“如鼓励全装修房、减少装修垃圾,拆房企业直接分拣,再生利用”。
 
  上海事件并非孤例。城市垃圾何去何从,跨省偷运为什么广受青睐?整治城市垃圾问题,当务之急是什么?
 
  【意见领袖观点】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划研究所所长宋国君认为,上海垃圾倾倒事件集中体现了有关政府部门在监管职责、力度以及方式等方面的不足。“乱到垃圾属于污染问题,环保等部门应当负起责任,任何垃圾到了不该排放的地方,首先应该找到排放者。”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在宋国君看来,解决好排放者规范排放,其他问题才可能迎刃而解。因为运输、受纳等环节都是对排放者责任,如果排放管理松弛,后面所有问题自然会应运而生。比如,“排放者付费,不能谁的费用低就用谁来运输,而不管这些垃圾究竟运到了哪里,规范的做法应该是运输单位从受纳场拿回单据作为凭证。”
 
  与加强监管并行的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市化快速建设的浪潮下,垃圾处理等硬件设施,往往更容易被忽视。比如,垃圾处理场建设等,往往因为规划环节不重视、资金投入少、监管不到位等因素,很难与城市发展相配套,甚至出现一系列问题。在现有体制下,垃圾处理场的建设一般是住建、市容城管等部门负责。
 
  近年比较惨痛的一次事故是深圳受纳场滑坡。2015年12月20日,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的红坳渣土受纳场发生滑坡事故,造成73人死亡,4人下落不明,17人受伤(重伤3人,轻伤14人),33栋建筑物(厂房24栋、宿舍楼3栋,私宅6栋)被损毁、掩埋,90家企业生产受影响,涉及员工4630 人。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8.81亿元。这一事件也暴露出深圳受纳场建设不足、监管乏力等城市化进程中共通的弊病。
 
  在增强垃圾处理基建的同时,宋国君认为,“基本的监管原理其实比较简单,根据污染者付费以及污染者负责的原则,有关单位执行,全过程都要有记录,任何人违反了,都要处罚。其中,环保等部门负责对排放过程的监管,要么积极作为,要么就是不作为。”
 
  此次上海事件主要是建筑物垃圾,宋国君表示,与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危险废物相比,建筑等工业垃圾相对来说监管更为容易,因为多数建设工业垃圾,都是法人单位排放,而不是家庭,如果认真落实,监管难度其实并不大。
 
  “既然排放者将垃圾交给他们,就要运到指定地点才能付费。运输过程和垃圾处理情况,也要有明确的报告制度,否则在实践中,排放者可能是哪家便宜就选择哪家,运走就行,而不管运到哪里。不要说太湖,就是北京城区,也能看到整车垃圾倒在路旁。这说明监管漏洞非常大。”宋国君说。

  宋国君感叹,“这么简单的事,总是做不好,是很不应该的,太简单了,实在是没有技术含量。”
 
  宋国君表示,建筑垃圾监管不涉及过多的技术问题,主要就是过程监管,建筑垃圾受纳由于大多是专门场地,所以,调配好相关计划就可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提出,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同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还规定,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宋国君表示,整体来看,规则还是不够清楚,做的不细致,比如记录、上报等,“有大量的空子,违法者瞎干,监管也很差。而且,不同垃圾类型,应该有不同的处理方法,需要细化。建筑垃圾以及危险废物等处理,都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宋国君介绍,国外比较先进的做法,对工业垃圾等要有全过程记录,可以核查,随乱倾倒者很容易被找到,而当前中国很多大城市,根本不知道是谁倾倒的。
 
  如何完善垃圾监管,如何保障政府监管力度?宋国君认为还是要从强化规则入手,走公众参与和开门立法,不能随便由政府机构或者事业机构关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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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垃圾何去何从 垃圾跨省偷运为啥广受“青睐”?
       自上海垃圾倾倒太湖湖畔引起轩然大波之后,近日又爆出上海垃圾也偷运到了江苏南通。此次曝光的主要是建筑垃圾。
 
  对此,上海市政府也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据了解,“太湖垃圾倾倒事件”后,上海市政府目前已严禁市内所有建筑垃圾外运至外省市,并大力协调全市各相关部门,合力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上海市绿化市容局废管处处长邹华表示,“我们和上海市规土局等部门一起,规划建设一些资源化利用厂,将更多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做成骨料,甚至制成路砖。”同时,上海还将推动源头减量,“如鼓励全装修房、减少装修垃圾,拆房企业直接分拣,再生利用”。
 
  上海事件并非孤例。城市垃圾何去何从,跨省偷运为什么广受青睐?整治城市垃圾问题,当务之急是什么?
 
  【意见领袖观点】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划研究所所长宋国君认为,上海垃圾倾倒事件集中体现了有关政府部门在监管职责、力度以及方式等方面的不足。“乱到垃圾属于污染问题,环保等部门应当负起责任,任何垃圾到了不该排放的地方,首先应该找到排放者。”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在宋国君看来,解决好排放者规范排放,其他问题才可能迎刃而解。因为运输、受纳等环节都是对排放者责任,如果排放管理松弛,后面所有问题自然会应运而生。比如,“排放者付费,不能谁的费用低就用谁来运输,而不管这些垃圾究竟运到了哪里,规范的做法应该是运输单位从受纳场拿回单据作为凭证。”
 
  与加强监管并行的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市化快速建设的浪潮下,垃圾处理等硬件设施,往往更容易被忽视。比如,垃圾处理场建设等,往往因为规划环节不重视、资金投入少、监管不到位等因素,很难与城市发展相配套,甚至出现一系列问题。在现有体制下,垃圾处理场的建设一般是住建、市容城管等部门负责。
 
  近年比较惨痛的一次事故是深圳受纳场滑坡。2015年12月20日,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的红坳渣土受纳场发生滑坡事故,造成73人死亡,4人下落不明,17人受伤(重伤3人,轻伤14人),33栋建筑物(厂房24栋、宿舍楼3栋,私宅6栋)被损毁、掩埋,90家企业生产受影响,涉及员工4630 人。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8.81亿元。这一事件也暴露出深圳受纳场建设不足、监管乏力等城市化进程中共通的弊病。
 
  在增强垃圾处理基建的同时,宋国君认为,“基本的监管原理其实比较简单,根据污染者付费以及污染者负责的原则,有关单位执行,全过程都要有记录,任何人违反了,都要处罚。其中,环保等部门负责对排放过程的监管,要么积极作为,要么就是不作为。”
 
  此次上海事件主要是建筑物垃圾,宋国君表示,与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危险废物相比,建筑等工业垃圾相对来说监管更为容易,因为多数建设工业垃圾,都是法人单位排放,而不是家庭,如果认真落实,监管难度其实并不大。
 
  “既然排放者将垃圾交给他们,就要运到指定地点才能付费。运输过程和垃圾处理情况,也要有明确的报告制度,否则在实践中,排放者可能是哪家便宜就选择哪家,运走就行,而不管运到哪里。不要说太湖,就是北京城区,也能看到整车垃圾倒在路旁。这说明监管漏洞非常大。”宋国君说。

  宋国君感叹,“这么简单的事,总是做不好,是很不应该的,太简单了,实在是没有技术含量。”
 
  宋国君表示,建筑垃圾监管不涉及过多的技术问题,主要就是过程监管,建筑垃圾受纳由于大多是专门场地,所以,调配好相关计划就可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提出,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同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还规定,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宋国君表示,整体来看,规则还是不够清楚,做的不细致,比如记录、上报等,“有大量的空子,违法者瞎干,监管也很差。而且,不同垃圾类型,应该有不同的处理方法,需要细化。建筑垃圾以及危险废物等处理,都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宋国君介绍,国外比较先进的做法,对工业垃圾等要有全过程记录,可以核查,随乱倾倒者很容易被找到,而当前中国很多大城市,根本不知道是谁倾倒的。
 
  如何完善垃圾监管,如何保障政府监管力度?宋国君认为还是要从强化规则入手,走公众参与和开门立法,不能随便由政府机构或者事业机构关门解决。